【文字版】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
摘要: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"反向开票"有关事项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)自2024 年 4 月 29 日起正式实施,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
。
一、政策适用对象与条件
- 自然人出售者范围: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,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"反向开票"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(不含增值税)。
- 资源回收企业条件:实行"反向开票"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,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
:
- 危险废物收集企业: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-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: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。
- 其他资源回收企业:完成经营主体登记,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。
- 销售额限制: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"反向开票"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,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"反向开票",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。
二、开票流程与税务管理
- 申请流程:资源回收企业需要"反向开票"的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《资源回收企业"反向开票"申请表》{text="《资源回收企业"反向开票"申请表》"},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。
- 开票方式: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,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"报废产品收购"字样的发票 。
- 发票类型:
- 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: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-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: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。
- 税费代办: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"反向开票"时,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,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代办税费报告表》和《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》。
三、税收优惠与合规要求
- 优惠政策:出售者通过"反向开票"销售报废产品,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% 征收率减按 1% 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。
- 个人所得税:出售者通过"反向开票"销售报废产品,按照销售额的0.5%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在"反向开票"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。
- 资料保存:实行"反向开票"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,包括收购合同或协议、运输发票或凭证、货物过磅单、转账支付记录等,并建立收购台账 。
- 违规处理: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"反向开票"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,税务机关取消其"反向开票"资格,并依法追究责任 。
相关文章
点击排行
猜你喜欢
微信公众号
扫描二维码,联系我们